第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