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