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