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推动、监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