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