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在节日、农闲季节开展乡村趣味运动会等相关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