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举办乡镇(街道)社区运动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