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举办乡镇(街道)社区运动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