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指导、竞赛、表演等主题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倡导公众参加各种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