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