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可及、便捷的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指导以及家庭病床等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