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家庭医生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二)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三)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者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四)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退休临床医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