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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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宣传,扩大签约服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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