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宣传,扩大签约服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