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签约居民的投诉与建议,并将其作为家庭医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