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保护签约居民健康信息,提高执业水平,按照健康守门人和费用守门人的要求,依法依约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