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培训和激励等机制,畅通家庭医生职业发展通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表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各类表彰评选应当向家庭医生适当倾斜,提升家庭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公信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