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医保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信息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