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医保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信息技术支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