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