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项目,发挥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