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