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推动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和新路径,深化“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参与和发起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和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参与和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