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积极融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深化部市、院市、校市共建与合作。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牵头组建或者参与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