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推动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协同互动,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科技创新券互认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机制。

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京津冀科技数据、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等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