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