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为女性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营造优良环境。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用人单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