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为女性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营造优良环境。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用人单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