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确定薪酬待遇,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