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确定薪酬待遇,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