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二)市级科学技术计划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四)优先解决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