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或者补贴。本市健全完善促进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扶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