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企业家人才等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