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本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平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