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企业和农村的长效机制,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企业创新和乡村振兴。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企业和农村期间,其职级、工资福利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其为企业或者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