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在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基地,鼓励国内外科技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来津建立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