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在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基地,鼓励国内外科技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来津建立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