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本市建设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在内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