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支持科技创业服务、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评价、科技成果交易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