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加强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培育,推动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在重点领域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动,高水平建设创业创新孵化载体,孵育新产品、新企业、新业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