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一)制定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二)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四)建设科技型企业服务网络平台;(五)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培训与服务;(六)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