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一)制定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

(四)建设科技型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五)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培训与服务;

(六)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