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鼓励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代表市和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