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全面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