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流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