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