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动建设实验室体系等重大科研设施和创新平台,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推进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