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