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