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