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