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