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沿线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堆积物等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