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