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暂停线路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线路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十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公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