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和安全背景审查,考核或者安全背景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