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