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