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运营资金投入;

(三)定期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四)依法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五)按照规定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平台共享运营安全信息,接受一体化调度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